收货人收到正本海运提单后,应当向承运人的代理人领取提单;代理人签发提单后,应当保持原提单、舱单、提单的一致;收货人持提单向海关办理清关手续后,到港口仓库或船边提货。货物清关后,提单应保留在港口仓库备查。收货人收到的货物少于提单或者货物受到损害的,应当要求承运人出具提单或者货物灭失单,并通过承运人的代理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承运人卸货单据:
收到清单后,积载计划和sub-manifest,承运人的代理人办理入境手续的物品向海关船上到达并发出通知收货人,同时将上述文件分发给港口理货和其他单位;船舶到达港口后,理货公司应当根据舱单理货,并按照配载计划卸货。货物短、多、损时,理货公司应编制多、少、损单,由大副签字后提供有关单位。
3.装卸货物单据的交接程序。
托运人向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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